房产过户后还能住一辈子?公证来支招

来源:宁波普法网 时间:2025-11-26

近日,李老先生和王老太太两夫妻来到信业公证处,向公证员道出心中顾虑。李老先生名下有一套位于优质教育资源区域的“学区房”,为方便五岁孙子上学,儿子、儿媳希望他将房产过户。老两口虽然疼爱孙子,愿意成全子女心愿,但该房产是他们唯一的住房,担心过户后失去居住保障,晚年生活陷入被动。


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向老两口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制度,并提出可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的方式,在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儿子的同时,为他们设立终身居住权,从根本上解决“过户即失房”的隐忧。这一建议得到李老先生一家的认同。

在充分沟通并确认各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公证员为当事人量身起草了《居住权合同》,明确约定了居住权的期限、使用条件、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归属、违约责任以及权利放弃等关键内容。合同签署后,公证员依法出具公证书,并主动引导当事人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确保权利依法设立、有效落地。

公证员说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项重要用益物权,其设立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中除载明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期限等基本内容外,还需注意:

当事人可约定居住权为有偿设立,也可约定是否允许出租;如无特别约定,则视为无偿设立且不得出租。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办理登记的期限及一方不配合的违约责任,以保障权利实现。

除合同方式外,也可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但需确保遗嘱合法有效,并注意履行遗赠接受期限或附随义务,避免权利落空。

居住权虽好,但有几点应当注意:

1. 居住权一经登记即具有对抗效力,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也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

2.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3.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权利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4. 在赠与或出售房产前设立居住权,可有效防止子女取得房产后不当处置,保障老人终身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