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投诉中有关失信被执行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投诉中有关失信被执行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根据《市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投诉处理办法》、市人民检察院等九家单位《关于联合实施失信被执行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指涉企投诉专指企业因法院执行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对法院删除、撤销、更正失信信息或者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处理结果,或者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停止适用相应限制措施等行为有异议而向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投诉的有关事项。
第二条【基本要求】办理该类涉企投诉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平等保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重点加强对涉企相关行为的实质性整改的审查监督,在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第三条【申请投诉】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信用修复有异议,可以向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投诉,投诉内容包括:
1.明确的投诉对象;
2.有具体的问题、诉求和事实依据;
3.投诉申请人为企业,真实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4.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加盖企业公章,包括执行和解协议、财产担保等基础材料;
5.投诉必须书面申请提交。
第四条【投诉受理】自收到投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审查办理】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受理后,可转交相关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等职能部门处理;对于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自办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支持。
第六条【办理过程】办理过程中,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应落实“三确定”制度,即必须向投诉企业确定相关事实、向有关专家、机构咨询相关依据,向法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询问适用相应限制措施的依据等,确保做到审查全面、客观、公正。
专项协调。对于疑难复杂、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投诉事项,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可适时组织专项协调会议,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就投诉内容、办理过程、下步举措等内容进行充分磋商。
公开听证。办理过程中,对于争议较大的投诉处置意见,可适时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
对于涉及重大紧急投诉事项,应邀请政法委领导参加。
第七条【投诉处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投诉要求合理的,应当依法作出删除、撤销、更正失信信息或者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处理结果,根据投诉人的申请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并及时告知投诉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投诉要求合理的,应当建议法院启动信用修复评估机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相关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投诉要求合理的,应当终止不当行为,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八条【办理时间】一般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2个工作日
内办结,并书面答复给投诉企业;特殊延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九条【跟踪回访】对于办结的上述投诉事项,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对于限期履行等具有时效性的结果,则在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回访,并报系统办结。
对于同一事项已经办结,投诉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证据又重复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专项督查】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政法委报告,视情况建议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等活动,确保责任到位、问题解决。
第十一条【时间及效力】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内容如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