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规划、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气象主管部门、政务服务 管理机构: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和便利化程度,解决竣工验收阶段事项多、跨度长、资料繁杂等 问题,实现市县一体、部门间协作联动“无缝衔接”的“一体化”企业服务场景,经与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政务办等部门共同研究, 决定将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7 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划定验收事项范围
我市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事项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用地复核)、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 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等)。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一是整合部门验收事项,建立工作专班。各部门需对本单位的验收职能进行整合,精简材料、合并环节、集中人员、减少流 转,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试点期间,市住建局会同市政务办负责市本级项目的联合验收组织、协调工作和本部门具体事项验收 工作,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综合执法 局、市水利局负责本部门的事项验收和配套服务,并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联合验收推进工作。各区(县、市)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为 属地住建部门或由属地政府确定。
二是简化验收流程,靠前服务强化监管。对纳入联合验收范 围的事项,推行一次申报,由牵头部门组织现场查验,原则上不 再实行部门单独验收,均参与到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验收现场踏勘。同时,要聚焦建设过程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加强监督 检查、指导服务,对于以第三方报告作为验收依据的验收事项, 各部门要制定相关复测、抽检以及对第三方信用管理制度,确保 验收与实际相符。
三、启用联合验收系统
一是试点期间,建设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企业端登入浙 江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 3.0(以下简称“3.0 系统”),进入“项目申报(有码项目报批)”模块,进入对应项目的“联合验收”模块,勾选需要验收的事项,按表单要求填写相应的项目信息,发起项目联合验收申请程序。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登入“3.0 系统” , 进入“事项审批(竣工阶段待办理)”模块,通过“联合验收”模块 进行项目预审和意见征求,各部门在系统中对本部门负责的事项 进行反馈与审批。联合验收系统操作指南另行发布。
二是根据浙建〔2021〕17 号文件部署, 已投入运行的“浙里 工程建设现场管控”系统,将与“3.0 系统”以及各部门的业务系统 对接,并将建设过程管理数据共享给各有关部门,实现工程建设 项目的各方参建单位、各部门之间监管、验收、服务业务协同。各部门要认真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系统,积极反馈存在问题和需求,待系统完善后,充分利用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管理,逐步减少使用纸质材料,扩大使用电子材料范围,并帮助企 业做好建设全过程指导服务。
四、组织协调现场查验
牵头部门在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后,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查验 时间,统一组织各部门进行联合查验。各部门联合查验后,认为需要整改的,应在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具体整改要求,交牵头部门汇总后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提出复验申请。各部门完成联合验收工作后,由牵头部门统一出具联合验收综合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联合 验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及时 研究解决问题。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落实 等工作,同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商解决难点堵点问题,确保 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牵头部门要会同各部门建立协同机制, 围绕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验收、服务,健全管理体系,争取经 费保障,保障改革顺利开展。各部门要对本单位验收职能进行整 合,并确定 2 名工作人员参与联合验收工作。
(三)积极稳妥推进。根据浙建〔2021〕17 号文件部署要求,2022 年 7 月 1 日前为试点期,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选取 3-5 个具有代表性类型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小型工业项目等),组织开展联合验收,收集操作过程中相关问题, 及时反馈有关建议,为 7 月 1 日后全省联合验收改革的全面推行做好准备。
(四)敢于创新实践。试点期间,鼓励各部门结合各地实际 情况,大胆创新,积极简化、优化联合验收流程、材料和表单, 如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住建局法制审批处。联系人:叶宏,联系电话:13758632923(浙政钉同号)。
请各牵头部门在 2022 年4 月 10 日前将本单位分管领导、责 任处室(科)负责人及联络员信息(附件2)和联合验收事项操 作账号( 附件 3)报至市住建局,联系人: 陈浩,联系电话: 15350708901(浙政钉同号)。
附件:1.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
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
2.牵头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信息回执
3.联合验收事项操作账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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