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水利局 时间:2024-05-29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 

2024年5月29日 

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为充分激发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科学、合理、规范的做好职称评审工作,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审依据 

(一)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 

(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19〕74号)。 

(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 

(四)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 

(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3号)。 

(六)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的通知(浙水人〔2023〕23号)。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从事水利规划设计、技术开发、建设管理、施工管理、运行管理、行业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规划设计 主要从事水利规划、勘测、设计、咨询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技术开发 主要从事水利工程技术服务、试验测试、检测监测、应用开发、信息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设管理 主要从事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咨询)、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概(预)算、招标代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施工管理 主要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维修、设备安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运行管理 主要从事水库、水闸、泵站、堤防、水电站、水厂、管道等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行业管理 主要从事防洪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河湖管理、农村水利、供排水、水土保持、水利法规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对象

下列对象可申报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宁波市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技术开发、建设管理、施工管理、运行管理、行业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档案不在宁波,但在我市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或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 

(三)学历经认定并从事水利专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我市合法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道德。申报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注重发挥传帮带作用。

2.信用评价。经《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信用核查,如果核查到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人员,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取消申报资格。

3.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水利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近4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近 5 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高技能人才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 3 年年度考核合格。

4.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与所评职称专业相关的技能培训、技能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5.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定,相关工作应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6.业务考试。所有申报评审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参加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 

(二)工程师申报条件

1.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 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水利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 工作 2 年以上。 3)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不含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并经两名水利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 4)获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5)原聘任非水利工程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转评水利中级技术职称。

2.符合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专家推荐,可直接提交宁波市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1)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和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奖人员或二等奖的前五名完成人或三等奖的前二名完成人;浙江省水利科技创新奖三等奖及以上第一名完成人;宁波市水利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第一名完成人。 2)在水利专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成就获得的宁波市级劳动模范(不含享受待遇人员)。 3)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综合成绩)前二名或全市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综合成绩)第一名获得者(提供5项专业业绩参考)。 4)在生产一线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能工作,具有绝招、绝技、绝活的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技能人才”。 

(三)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1.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从事水利专业工 程师工作5年以上。 3)不具备前两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不含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经两名水利正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 4)原聘任非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因专业技术岗 位变动,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转评水利高级技术职称。 5)获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4 年。

2.符合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两名水利正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可直接提交宁波市水利工程技术人 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1)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和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奖人员或二等奖的前五名完成人。 2)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二区期刊正式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在水利专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成就获得的省(部)级劳动模范。 4)已公布实施的国家或水利行业标准制订的主要起草人。 国家级工法的第一完成人。 5)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或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提供 5 项专业业绩参考)。 6)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技能工作,具有绝招、绝技、绝活的世界技能大赛银牌和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的“杰出技能人才”。 3.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博士后出站人员,可直接确认高级职称。 

第五条 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 

(一)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附件2和附件3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人员应达到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成果的要求。  

(二)申报的水利工程专业划分为水利规划设计、技术开发、建设管理、施工管理、运行管理、行业管理等6个不同的工作性质,一人兼多个专业类别的,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主要从事的一个专业进行申报。专业资格评审时,将综合评价申报人员的总体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三)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工作专业原则上须一致或相近,否则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可通过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证书或证明后,将其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申报人员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四)量化评分标准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 则》量化评分标准,结合宁波市实际作适当调整,建立宁波市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 

1.水利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 (1)经历与能力 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年限、学历学位、野外工作和基层工作等内容。共15分 (2)工作成果 主要包括含论文、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获奖、专利、成果转化推广等内容。共20分 (3)工作业绩 包括科研项目(基金)和工程技术项目等代表性项目共5项。共50分 (4)面试答辩 含专业知识、技术成果、工程应用、工作实践等内容。共15分 (5)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近4年每年完成90学时计10分, 完成70学时及以上的计6分,完成50学时及以上的计3分,不足或(达不到)50学时的不计分。共10分 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分合计总分110分。

2.水利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 (1)经历与能力 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任职年限、专业考试、学历学位、野外工作和基层工作等内容。共25分 (2)工作成果 主要包括决策咨询、专著、标准制定、论文、成果转化推广、专利和获奖等内容。共20分 (3)工作业绩 包括科研项目(基金)和工程技术项目等代表性项目共5项。共55分 (4)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近5年每年完成90学时计10分,完成70学时及以上的计6分,完成50学时及以上的计3分,不足或(达不到)50学时的不计分。共10分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分合计总分110分。

3.量化评分表及其说明 宁波市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详见附件1,宁波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详见附件2,评分表说明详见附件3。 

第六条 考试及面试答辩 

(一)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列入量化评分,评审时取 3 年内最高分计入。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且具备申报评审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赋分推荐类人员,应参加任职资格评审面试答辩,答辩成绩可作为量化评分的重要依据。  

(三)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参加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面试答辩(或考试), 面试答辩(或考试)成绩计入量化评分,且作为工作业绩量化评分的重要依据。 

(四)标志性业绩申报人员需参加评审面试答辩,面试成绩 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申报审核

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等统一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一网通办。

1.个人申报。申报对象将申报材料在网上按要求填报后,报经本人工作单位审核验证。

2.单位审核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验证,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聘任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3.区(县、市)审核。 (1)区(县、市)所属的水利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相关材料须经所在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报宁波市水利高评委办公室。 (2)区(县、市)委托宁波市水利中评委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员,由委托地水利、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宁波市水利中评委办公室审核。区(县、市)中评委直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员,由当地水利、人社部门审核。

4.市直单位审核。市直单位人员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材料,申报单位审核验证后,提交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市水利中评委、高评委办公室。然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5.评委会办公室受理。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对资料不全或条件不符的实行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业绩成果进行实地复核。

6.赋分推荐类人员中评委推荐。对水利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赋分推荐类申报人员,各区(县、市)审核通过后,应先报送至宁波市水利中评委,先由宁波市水利中评委进行评审推荐。不符合规定分值要求的,不予推荐;符合要求的,推荐至宁波市水利高评委办公室。高评委评审时,应由高评委专业评议组进行量化评分规定分值的复核,即自评分分值(不含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应达到规定分值,未达到的不予推荐。规定分值在每年的评审工作通知中予以公布。

7.评前公示。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 况和资格审查情况在宁波市水利局网站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 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 

水利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统一由市水利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高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分为主任委员库(副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含专业评议组成员库)。主任委员库由5名专家组成,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不少于75人,均由具有不同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家担任;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不少于39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专业评议组成员库统一并入委员库,与委员库相一致。专家库组建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评审机构推荐等多种渠道,按照“总量扩大,结构优化,专业兼容”原则,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事业单位专家等优秀人才入库,除水利系统范围内的专家以外,可以适当吸纳外单位或省内部分专家担任评委。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水利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入市职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专业大类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内,由高评委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主任委员库中抽取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确因需要可推荐1名相关行政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25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专业评议组分成若干组,从专业评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每组不少于3名成员组成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组长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评议组其他成员也可担任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随机抽取时,先抽取专业组组长,再抽取专业评议组其他成员。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行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参照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抽取方式组成。执行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3人。专业评议组根据申报人数组成若干组,每组不少于3名成员组成专业评议组。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

1.水利工程专业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审委员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应向宁波市人力社保局报告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和评委会组成等情况,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2.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执行委员出席人数不少于17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执行委员出席人数不少于9名。

3.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信息、评审工作内 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4.评审委员会成立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负责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采用业绩量化、面试答辩、推荐排名等方法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价。专业评价实行分组审议,由组长具体负责。专业评议组按照量化评分表内容给出申报对象量化评分,提出推荐排名。明确重点推荐、一般推荐和不予推荐。评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5.评审委员会应先听取专业评议组关于专业审议情况的汇报,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一条 回避制度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公示及发证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现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评委会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发文公布名单,并核发电子证书。 

第十三条 申报和评审纪律 

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1.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取消评审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 3 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有反映的; 4)有其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2.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漏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将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的评审委员会,视情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

3.赋分推荐类人员的推荐专家,应认真审核被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对于连续三年被推荐人员未通过评审的推荐专家,予以限制三年的推荐。

第十四条 组织领导 

市水利局党组对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设立宁波市水利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宁波市水利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下设评委会办公室,由组人处具体负责。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向局党组专题报告年度评审工作情况。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承接行业领域职称评审工作,切实做好水利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委托宁波市水利学会承接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其 他 

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21日公布的《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宁波市水利局年度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及其附件作为本细则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