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要求 |
企业需
1.提交 2.提交 3.提交 4.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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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企业属地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 | ||
办理时间 | 企业属地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上班时间 |
属地协调有关单位对企业违法用地和未经登记建筑情况、建筑和消防安全情况,产业准入、环保、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企业未经登记建筑处置,参照《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操作指南(试行)》(余改拆〔2021〕4号)文件,其中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保留的部分违法建筑,在确保消防和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征得属地同意并备案后,承诺规划验收前拆除。涉及详细规划调整或修编的,可由属地牵头补办的,提交证明材料,经认可后可申请容缺办理。
初审确认后,报市工业用地整治中心复核。 |
属地报市工业用地整治中心复核,办事结果属乡镇(街道)会相应通知对应企业。 |
市工业用地整治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和设计方案审查。 |
企业修改完善方案后,市工业用地整治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其中除国省道、大运河、翠屏山等规划区域外,且规模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下,经联审无争议的单宗项目,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见附件6),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确认后,审批实施。
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经部门联审有争议的单宗项目,以及联合改造项目,由市工业用地整治中心汇总后,提交市工业用地整治专项小组会议审议,经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需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经同意后实施。 |
1.企业在征得属地同意后,可按时序分批边拆边建。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按批准时序建设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延长手续至项目竣工。
2.工业企业在分阶段改造过程中,临时保留的未经登记建筑在规划验收前必须拆除。未按规定拆除的不予验收,并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3.二次开发项目需全面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雨污分流、污水纳管建设,建立健全长效运维管理机制。 |
1.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可以整体竣工验收,也可以分期竣工验收,无需环评的标准厂房建设无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二次开发项目分期竣工验收的,允许分批或分幢竣工先行测绘验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可出具核实意见。整个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正式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提供完整综合测绘成果报告,符合审批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3.在消防车道、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等重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完成设计内容、实现设计功能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分期分批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及档案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企业在完成基本建设项目正常验收程序后,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须按照《余姚市工业用地产业投资建设协议》的约定向属地提供履约银行保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