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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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25〕40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25–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办发(2025)40号.pdf


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健全完善全过程管理体系,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建筑垃圾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构建“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利用处置规范、协同治理常态、执法查处严格、数智赋能精准”的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机制,不断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到2027年,建筑垃圾全过程治理体系更加成熟,部门联动更加紧密高效,区(县、市)实现产消动态平衡,偷排乱倒问题得到全面遏制,工程弃料、拆除弃料、装修垃圾三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弃料、拆除弃料、装修垃圾五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力争达到30%以上,为全面推进大美宁波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工程源头管控。全面排查掌握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建设工程底数情况。探索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节能评估等环节并联审查,实施“多审合一”。明确拆除工程主体责任,各区(县、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及街道(乡镇)依法确定的建设施工单位履行拆除工程职责,并在区(县、市)住建部门办理拆除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二)细化建筑垃圾减量措施。加强建设工程竖向规划设计管理,合理设置地下空间开挖指标和要求。探索引入土方平衡模拟技术,鼓励开展渣土改性适配研究,推广施工现场渣土预处理工艺,逐步实现“垃圾不出工地”。完善建筑垃圾限额排放工作机制,加强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等新型建造模式应用,开展重大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试点。到2027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39%以上。落实“谁产生、谁付费”要求,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三)深化装修垃圾管理。落实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区内投放规则。稳步扩大通过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的覆盖面。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置1处规范的投放场所,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设置1处规范的暂存中转场所。

(四)强化运输中转监管。规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做好车船驳运码头港口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严格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核准,依法撤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施工单位选择运输企业过程中的运用。鼓励大型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运输,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推动渣土运输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经营。加强新能源车辆在建筑垃圾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逐步淘汰老旧渣土车辆。

(五)落实属地消纳责任。严格按照“属地负责、就近解决、市级统筹、市场导向”的原则,建立各区(县、市)建筑垃圾产消平衡处置机制。依法依规办理贮存中转场所用地手续,加强消纳场所环评管理。省、市重点工程中,单个建筑垃圾备案量超50万吨的跨区域线性工程,确需跨区域消纳的,由市住建局牵头落实跨区域消纳场所。加强对建筑垃圾违规堆放行为的日常巡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清理处置。

(六)建立跨区域补偿机制。按照“谁排放谁补偿,谁处置谁受益”原则,跨区域处置建筑垃圾的,输出区(县、市)人民政府与输入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元/吨的标准协商支付补偿费用,由区(县、市)财政支付,不得转嫁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由市级统筹落实跨区域消纳场所的建筑垃圾,补偿费用标准不低于2.5元/吨。2026年起,跨区域补偿项目的处置量和补偿费用由各输出、输入地人民政府自行对接、商议、结算,并于每年1月底前签订补偿协议。

(七)加快处置场所规划建设。加快落实《宁波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和各区(县、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切实推进处置场所建设。精准测算本地建筑垃圾产生量,积极拓展消纳渠道,将建筑垃圾消纳科学融入片区综合开发、城市更新、山塘治理、历史围填海区域开发利用等项目建设中,统筹布局新增渣土消纳场所。加强规划选址。到2025年11月底前,各区(县、市)应明确新增渣土消纳场所规划选址,并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持续完善消纳场所评估调整,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适时启动市本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评估和修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评估和修改工作,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规划布局和空间管控要求,科学合理布局资源化综合利用基地。

(八)加强资源化综合利用。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建设力度。到2027年,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产业基地2—3个、骨干企业20家,各区(县、市)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量力争达到产生量的20%以上。到2030年,各区(县、市)力争建成1处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产业基地。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全环节处理,支持各类企业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积极引导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研发,组织开展相关产品和技术认定工作,争取将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鼓励国有控股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通过认定的产品和技术。

(九)优化数字化监管效能。积极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深化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全流程监管。迭代升级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推动住建、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数据互通共享,有效提供土方供需信息自动检索、智能匹配等全流程数字化服务,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全面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转移联单管理,推广应用桥梁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

(十)强化联合执法监管。健全多部门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中转、利用、处置等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将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纳入涉事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息信用档案。严厉打击涉建筑垃圾非法活动,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实施“一案三查”,涉嫌非法占用耕地和污染环境犯罪的,做好“行刑衔接”。

三、保障措施

建立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工作责任制,由宁波市城市更新(城市体检)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市住建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宁波海事局等部门共同推动落实设施选址用地和建设、规范消纳处置管理、制定执法协作机制、构建常态化巡查体系等工作,各区(县、市)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大违法行为联合执法查处力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市级统筹部署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联合集中专项整治,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专项整治计划,排定具体工作任务,落实问题闭环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