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本级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24号)、《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市发〔2025〕2号)等有关要求,加强我市农产品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电商服务激励约束机制,助推我市农产品电商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根据《宁波市供销合作联合社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供财联发〔2023〕12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2.宁波市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宁波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1
宁波市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发挥宁波市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对全市农产品电商行业的公共服务作用,助推我市农产品电商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24号)、《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24〕39号)、《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市发〔2025〕2号)和《宁波市供销合作联合社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供财联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宁波市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局在为农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主要用于我市农产品电商培育、平台建设、品牌营销推广、协作帮扶、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宁波市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对宁波市本级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企业在为农服务、共富带动、直播推介、对口协作、体系建设等方面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宁波市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市本级社有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企业,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持续运营三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三年内(以申报截止日为起始日追溯三年,下同)未在信用宁波网(http://www.nbcredit.gov.cn/)“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被列为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
(四)三年内无提供虚假材料、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记
录。
(五)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其中涉农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牵头,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宁波市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专注为农服务、引领共富带动、对口支援协作、助力业务拓展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采取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对宁波市本级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参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联合评定的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参评企业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情况挂钩。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分值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根据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企业发挥政策引领、共富带动、品牌建设、帮扶协作以及实现可持续经营等方面的重要程度确定。
第九条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
(一)为农服务指标(40分),主要反映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企业开展为农惠农服务、全力助推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涉农经营主体服务规模。体现服务涉农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等,下同)的数量规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采购、仓储、物流和营销等。
2.涉农经营主体新增规模。体现服务涉农经营主体年度新增数量,包括培育、引进涉农经营主体。
3.涉农产品宣传推广。体现宁波本地农(副)产品线上线下推广情况,开展宁波特色农产品推介活动数量。
(二)共富带动指标(20分),主要反映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企业辐射涉农企业本地助农共富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本地农(副)产品品牌发展。体现通过“甬供”品牌赋能宁波本地农(副)产品品牌,服务内容为全年开展“甬供”品牌授权、联名合作的宁波本地品牌商家数量。
2.“甬供”品牌体系商品销售提升。体现“甬供”宁波本地农(副)产品销售规模,服务内容为“甬供”品牌体系商品(含自有、联合、授权品牌等)全年销售规模。
(三)直播推介(20分),主要反映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企业业务拓展和可持续经营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涉农主题直播。体现通过线上平台开展宁波特色农产品直播推广活动场次。
2.涉农线上推广。体现通过线上平台开展宁波特色农产品直播所推广销售的农产品商品数量。
(四)对口协作(10分),主要反映消费帮扶业务开展及可持续经营情况。包括全年完成对口协作帮扶地区(包括黄冈、丽水、凉山、衢州、延边、蚌埠等地)销售金额。
(五)体系建设指标(10分),主要反映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企业制度建设、风险防控以及业务宣传等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和风控体系建设,对各层级之间权责关系做出制度性安排。
2.平台业务产品模式、典型经验和信息宣传。主要反映业务产品模式、典型经验和信息宣传。向相关媒体宣传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相关经验和案例的,以及推广销售农(副)产品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荣誉等情况。
第十条 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可根据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实际情况调整二级指标及分值。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年度目标值根据审核通过的参评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结合近三年绩效目标完成实绩,每年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联合确定并择机下达。
第十二条 参评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并向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其中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由正文和绩效评价自评表组成。正文应当包括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及重要事项说明等部分。相关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经营计划;
(二)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三)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绩效评价计分相关证明材料;
(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根据参评企业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参评企业。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价等级:
(一)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价等级为“A”;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价等级为“B”;
(三)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价等级为“C”;
(四)60分≤评价得分<70分,评价等级为“D”;
(五)评价得分<60分的,评价等级为“E”。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为农服务专项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等级“A”,补助资金全额发放参评企业;年度绩效评价等级“B”,补助资金按基数的90%发放;年度绩效评价等级“C”,补助资金按基数的80%发放;年度绩效评价等级“D”,补助资金按基数的70%发放;年度绩效评价等级“E”,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 根据参评企业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市供销社每年5月前底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以联合发文形式,按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级分档资金扶持或不予补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应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经营管理。整改情况应于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后的3个月内报送市供销社、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参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参评企业在报送的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市供销社责令限期改正,下调当期评价等级一个级别并取消下一年度评价等级为“A”的资格。
第二十条 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及绩效评价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评价标准、计分条件,详细载明相关评分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及绩效评价有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从2025年起执行绩效评价,并视情进行修订。《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甬供财政联发〔20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