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综执〔2025〕12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56-2025-0001
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局,功能园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8月5日起,《宁波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已经纳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清单执行。
二、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稳妥有序推进工作交接。各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双向联合机制,拧紧执法链条、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
附件:宁波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清单.pdf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5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