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有关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和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部署,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杭州市等1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制定权的通知》(浙市监标准﹝2025﹞6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地方标准清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市监标准﹝2025﹞7号)的要求,决定废止64项宁波市地方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宁波市地方标准废止目录.docx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