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水利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水预算管理试点建设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水预算管理试点地区的通知》(办节约〔2024〕219号)精神,结合《推进水预算管理试点建设技术指引(一)》、《浙江省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宁波市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水预算节余额度市场化交易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
宁波市水利局
2026年6月8日
宁波市水预算节余额度市场化交易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指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落实国家水预算管理和用水权改革有关要求,推动宁波市水预算管理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和《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水预算管理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在水预算背景下的用水单位之间开展的节余额度市场化交易(以下简称“交易”)活动,具体包括节余额度认定、登记管理、交易、备案和指标调整等事项,现阶段重点支持四类典型场景。
第三条 交易应当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以水定产、以效定配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市场化方向,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服务实体经济合理用水需求,提升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益。
第四条 宁波市水利局负责全市交易工作的总体指导、政策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余额度的认定、交易备案、监管实施及平台指标调整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易,按照现行水权管理权限,由宁波市水利局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易依托宁波市水预算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认定、登记等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等平台或其他形式实施交易并备案。
第二章 交易机制
第六条 交易出让方以自备取水单位为主,符合规定条件的典型场景用水单位,可作为受让方参与交易。交易标的为在合法取水权和年度水预算额度范围内认定的水预算节余额度。
第七条 交易的典型适用场景如下:
(一)用水单位因施工建设需要形成的用水需求;
(二)用水单位因短期延长取水形成的用水需求;
(三)用水单位(水上乐园、温泉、酒店等)因项目阶段性运营、用水周期短、临时扩大产能等形成的用水需求;
(四)超载地区因用水单位新增用水许可且即将突破区域用水许可而形成的用水需求。
第八条 节余额度是指用水单位在水预算基准额度内,通过技术改造或精细化管理等方式形成的节约水量。
第九条 节余额度交易流程为:
①出让方申请认定。出让方申请节余额度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②审核确认与平台登记。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宁波市水预算管理信息化平台登记节余额度;
③受让方提出需求申请。受让方提交真实用水需求申请及相关说明材料;
④组织交易并签订合同。双方在交易平台上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形式达成交易并签订合同;
⑤交易备案。交易合同及相关信息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⑥指标调整。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平台完成水预算指标调整;
⑦结算及支付。交易双方按约定完成节余额度交易价款结算及支付。
第十条 节余额度认定由出让方于每年预算周期结束前向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节水改造报告、计量数据、第三方核算证明及相关权属凭证(包括节余额度来源、数量、有效期、水源类型)进行审核,跨区域交易节余额度的认定由宁波市水利局审核。
第十一条 节余额度的认定应当在水预算管理框架下,综合考虑用水单位历史用水情况、年度水预算执行情况、节水措施实施成效及计量数据完整性等因素,进行核算认定。
第十二条 节余额度原则上在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内,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开展,交易由交易双方通过平台登记交易相关信息,双方就交易量、价格等达成一致;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可参考本地区水资源供需状况、当地用水价格水平,做到价格公允、合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水资源管理实际,对交易价格提出参考建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节余额度市场化交易实行全过程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托宁波市水预算管理信息化平台,对节余额度认定、交易备案、指标调整和额度使用等环节实施监管,重点防范虚假节余、违规流转等行为。
第十五条 交易实行“事前审查、事中监测、事后核查”的监管机制:
(一)事前审查。对交易主体资格、节余额度真实性、用水需求合理性、交易规模与期限等进行审核;
(二)事中监测。对交易达成额度进行备案、调整,对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测;
(三)事后核查。对节余额度认定依据、指标执行等进行抽查核验。
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应依法落实计量监测条件;受让方应按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交易额度,不得囤积、倒卖、变相转让或长期闲置。
第十七条 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交易:
(一)节余额度来源不清、权属不明,或者拟交易节余额度超过经核定确认的节余额度的;
(二)计量设施缺失、计量数据不完整或关键材料缺失,影响节余额度核查与核算的;
(三)不符合供水体系、水系条件或工程联通条件的;
(四)难以实施监管或存在明显风险的;
(五)供水企业之间相互交易的;
(六)存在虚假申报、伪造材料、超许可取水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整改到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得交易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7月15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宁波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典型场景的材料清单
附件
典型场景的材料清单
一、通用材料(受让方)
1.节余额度受让申请表(含拟交易量、期限、用途、取水方式/水源类型等);
2.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用水需求说明(需求形成原因、拟使用期限、预计用水量);
4.合同文本(双方签章,明确交易量、价格、期限、用途、违约责任等)。
二、通用材料(出让方)
1.节余量认定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年度水预算执行与计量数据(含取用水计量、台账等);
4.节余量形成说明(形成路径、与基准额度对比);
5.节余量核算材料(提供第三方核算证明);
6.取水许可及权属证明材料(许可、取水口/水源类型等)。
三、四类典型应用场景个性化材料
(一)用水单位因施工建设需要形成的用水需求
1.项目真实性证明:立项/备案文件、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中标通知书等;
2.用水周期说明:需求起止时间、关键节点或阶段划分说明;
3.用水测算说明:主要用水环节与量化依据;
4.取水点位及管理措施说明:取水位置、运输/储水方式、现场用水管理措施。
(二)用水单位因短期延长取水形成的用水需求
1.原取水许可证明材料:取水许可信息、许可期限、取水口/水源类型等;
2.短期延长原因说明:延长原因、预计延长时段、与原计划对比说明;
3.取水许可到期/不足说明:取水许可到期时间或年度指标缺口说明;
4.延长期用水测算说明:延长期主要用水环节及预计用水量依据;
5.短期衔接承诺:明确仅用于延长期需要,期限届满按规定退出或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用水单位因项目阶段性运营、用水周期短或临时扩大产能等形成的用水需求
1.项目主体及经营/运行说明:经营模式、季节性/阶段性运行周期说明;
2.用水用途说明:用水环节、用途范围及控制措施;
3.周期性使用计划:明确启用时间、停用时间及年度使用安排。
(四)超载地区因用水单位新增用水许可且即将突破区域用水许可而形成的用水需求
1.区域约束说明材料:区域用水许可控制指标、已批许可情况、接近(或即将)突破的说明(可由主管部门或平台数据出具/打印);
2.新增用水需求依据材料:新增项目/新增许可申请背景、用水需求说明及测算依据;
3.不形成突破承诺:明确交易后仍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接受用途、期限和计量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