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清单后,企业可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信息来源: 宁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4-03-11
浏览次数:136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税〔2023〕44号),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