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的担保问题如何认定?
信息来源: 宁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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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真正的新规则是第22条,该条解决了实践中极易出现争议的问题,即债务人破产后担保责任计息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主债务停止计息时担保债务同样停止计息,背后的法理依据仍是担保的从属性特征。此外,此前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删除该等规定,系基于考虑到该条款给了债权人一个不适当的优待,并且债务人破产本身也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